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鄂尔多斯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发展,鼓励吸引国内外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入园投资兴业,促进城市核心区产业带建设,根据有关政策法规,结合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入园项目是指国内外投资者在本园区投资兴办的独资、合资、合作项目。
第三条 本办法重点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、高新技术创新创业项目和金融、物流、邮政通讯、服务外包、创意设计、中介咨询、教育文化、技术培训、医疗卫生等现代服务业项目。
第二章 产业化项目扶持
第一节 资源配置
第四条 对符合内蒙古自治区煤炭资源配置条件的项目,按照自治区、鄂尔多斯市有关政策规定配置煤炭资源。
第五条 对技术含量高、带动性强的装备制造和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,按照自治区政府内政发126号文件精神,享受政府产业发展资金扶持。
第二节 土地和办公场所优惠
第六条 入园项目建设用地采取招拍挂方式取得。获得建设用地的项目,享受园区提供的“九通一平一厂一站”服务(即通生活供水、工业供水、电网、公路、通讯、供热、供气、排水、排污管网和场平,配套污水处理厂和消防站)。
第七条 入园项目投产后,园区以收缴该项目的土地出让金为标准,核定占总额70%的资金奖励给公司作为科技研发费用。
第八条 入园公司确需配置生活用地,按照市场地价的50%给予配置(但不得低于基准地价)。
第九条 根据公司实际情况,在入园项目筹建期,为其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和职工公寓。
第三节税费优惠
第十条 入园项目自投产之日起,园区以征收该项目的公司所得税、增值税、土地使用税地方留成部分为标准,前3年核定占总额100%的资金、后3年核定占总额50%的资金奖励给公司用于扶持公司发展。
第十一条 实行税外无费、封闭管理,杜绝乱收费。在公司规划和建设中按照“市级行政性收费免除、事业性收费减半、中介组织收费按最低标准”对相关收费给予减免(市场化运作除外)。
第四节 金融优惠
第十二条 执行《内蒙古自治区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规定》有关金融信贷优惠政策,对入园公司提供贷款贴息、担保、融资协助等多种形式金融服务。对投资大、建设期长的基础设施项目,根据项目建设周期和还贷能力,适当延长贷款期限。
第十三条 对入园中小型科技创新创业项目,符合扶持条件的,园区以风险投资或股权投资形式给予100—1000万元扶持资金(但投资额度不得超过公司自有资金投入);需银行贷款的,鄂尔多斯市高新技术产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为其提供300—3000万元融资贷款担保。
第十四条 鼓励互联网运营机构、电子商务、物联网等公司来园区发展,根据实际情况,给予适当资金和融资扶持。
第五节 电价补贴
第十五条 入园产业化项目享受我市同等客户最低电价。
第十六条 入园的云计算项目,园区为其提供双回路用电;享受我市同等客户最低电价,自项目投产之日起三年内,由园区补贴与实际用电价格的差额部分。
第三章 服务业机构扶持
第十七条 鼓励现代金融、现代物流、邮政通讯、服务外包、创意设计、中介咨询、教育文化、技术培训、医疗卫生等机构入园,园区根据实际情况,提供相应的营业和办公场所,三年内免收租金,三年后可通过租赁、回购等方式继续使用。
第十八条 鼓励社会风投机构对入园公司进行投资,经高新区管委会财政、审计部门审计核实后,给予风投机构年累计投资额3%的奖励(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/年),如投资发生损失,园区按实际发生损失额的30%给予风险补偿(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0万元)。
第十九条 鼓励金融担保机构为入园公司提供担保,如担保机构为入园公司提供担保发生损失的,经高新区管委会财政、审计部门审计核实后,园区按实际发生担保损失额的30%给予担保机构风险补偿(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0万元)。
第二十条 鼓励科技咨询机构入驻园区,为园区公司提供管理咨询、科技成果转化、技术合同认定、科技项目策划、项目包装融资、知识产权保护等专业服务。正式入园后,园区一次性补贴10万元开办费。
第四章 其他奖励
第二十一条 被认定为“国家高新技术公司”的公司,一次性奖励200万元。
第二十二条 获得国家驰名商标、中国名牌产物和自治区著名商标、自治区名牌产物的公司,由市高新区一次性分别给予200万元、100万元奖励。
第二十三条 列入国家、自治区级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公司,由市高新区一次性给予200万元、100万元奖励。
第二十四条 入园公司上市成功的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。
第二十五条 落户我园的重点产业研发中心,按其建设费用的30—50%予以补贴,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。
第二十六条 引进高校、科研机构科技成果(专利),在高新区转化为产业化项目,且该成果年销售收入达到500万元、1000万元、2000万元以上的,分别给予团队带头人一次性奖励20万元、30万元和50万元。
第二十七条 入园公司在市内招收工人(签订三年以上合同的),由政府补贴50%的上岗培训费,最高不超过5000元/人。
第二十八条 入园公司核心管理团队成员,符合鄂尔多斯市人才“1+8”政策的,享受相关优惠政策。
第二十九条 入园公司产物属市人民政府采购目录内产物的,优先参与政府采购项目招投标;园区内政府主导项目,优先使用入园公司的新技术和新产物。
第五章附则
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,自2013年9月29日起施行,有效期五年