通知要求,承担项目的公司应具有适度的经济规模,近叁年经济效益较好,公司银行信用等级础础以上,资产负债率60%以下,项目资本金落实,公司净资产不低于所承担项目总投资。对于产业化示范项目,承担项目公司应在所属领域中具有较高知名度,生产规模、技术研发、经营业绩处于领先地位。除污染治理项目外,节能项目总投资原则上3000万元以上,其他项目的总投资原则上应在5000万元以上(西部地区可适当放宽)。项目配套条件好,前期工作基本落实,能够保证2013年上半年开工建设。
通知要求,已经获得中央预算内投资或其他部门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,已经申报发改委其他司局或国家其他部门的项目不得多头上报。